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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輔助宣告,請補正其輔助人姓名、住居所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