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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彭意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文字記載有誤,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年利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