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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建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逾期第一期違約金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