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黄錦良 


一、債務人黄錦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97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黄錦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368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黄錦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495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