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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昆山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所請求新臺幣(下同)29,728元信用卡債務所生每月300元違約金之計付是否以6期為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