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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周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0,9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違約金
期間及年利率
1
830,944元
民國113年4月25日
6.62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113年6月25日止,以新臺幣8,831元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113年7月25日止,以新臺幣17,711元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以新臺幣26,640元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30,944元,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0.662%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30,944元,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114年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1.32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