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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粘承恩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粘承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異議人即債務人粘承恩「簽名或蓋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