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
詹秋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詹秋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3,4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子儀即詹緁語即詹婕榆自民國113年4月3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62,0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詹秋臨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28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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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