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2號
債 權 人 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士閔
上列債權人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劉文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彰化縣○○鎮○○路0段000○0號1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劉文玉之身分證字號)。
三、承上,另提出債務人劉文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四、提出有記載管理費(含依年息百分之10計息)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