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莊谷中地政士即施正訓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莊谷中應於管理施正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43,33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莊谷中應於管理施正訓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4,02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莊谷中應於管理施正訓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