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上列債權人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卷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謝卷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所附文件記載不符。請陳明債務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