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
上列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因與債務人許天儒(即許蒼平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