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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正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㈠壹拾壹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㈡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正利前於民國110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18,35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㈡債務人陳正利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3,88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7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359元
陳正利
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
002
新臺幣153884元
陳正利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8359元
陳正利
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153884元
陳正利
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