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曾郁文
上列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恒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本件有何權利保護之必要?(經查同一債權,前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13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請敘明重複聲請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