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刑志凱
債 務 人 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錫伸
債 務 人 王彩鳳
一、債務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林錫伸、王彩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5日邀同債務人林錫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債務人王彩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分別申借三筆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500萬元、700萬元,三筆貸款合計1,700萬元整,截至113年8月20日止尚有餘欠本金9,751,678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倘債務人所負本借款債務,如因前項情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四)查債務人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111年5月2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因存款不足通報拒絕往來,未清償註記張數43張、金額15,791,496元;截至113年8月20日止,拒絕往來尚未解除,未清償註記張數15張、金額4,639,360元。依放款借據特別條款第壹條第五款約定,倘債務人簽發之票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聲請人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35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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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