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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佳紘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由債務人劉佳紘賠償,並於對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黃雅陵負擔賠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