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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卓子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卓子生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情事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