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郁竣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1(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請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