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1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俊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債權人稱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8條請求違約金,惟查,該條內容無違約金相關記載。請釋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