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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益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茂
上列聲請人益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詳述係何人盜領?及發現支票被盜領之原因及過程?
二、支票是否已交付受款人億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