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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郭鎧誠(即陳渝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遺失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查該公司之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南區,其證券履行地應為該公司所在地之臺中市,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4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2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3
100-NE-0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