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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志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承寬
上列聲請人志和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志和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接到源祥通知未收到」之意為何?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