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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林美蘭
上列聲請人新文欽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用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