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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民
上列聲請人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於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事件,已有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請說明本件重新聲請之原因為何?(是否係未於法定期限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