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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能祥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祥
上列聲請人能祥精機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能祥精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整(含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詳敘本件票號L70666363票據之遺失經過,並釋明是否未交付他人前即已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