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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瑞貞
上列聲請人唐瑞貞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唐瑞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公示催告聲請狀」(狀尾須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