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6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榮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榮即蔡麗珍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陳巧鈴即蔡麗珍之繼承人部分執行之聲請,應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位於雲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