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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5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王國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