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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淑惠 
代理人(法   
扶律師)     白佩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5.債務總金額:「7,807,2」之記載,應更正為「7,807,262」。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