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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琨富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惠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7,7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45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