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李建成
李新元
李婉如
李婉君
李婉綺
李宗緯
李添旺
李添祥
李恩廣
李恩慶
李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7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其中繼承人即被代位人李佳紜負擔比例8分之1部分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原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費用計算書及收據影本可佐,並經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從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備註:
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1,330元,乘以各相對人即繼承人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所得金額(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兩造應自行負擔因四捨五入計算所生之誤差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