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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施並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尾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