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祐銘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張祐銘,含他項權利部分)、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全部,所有權人張祐銘,含他項權利部分)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