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誠恩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 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