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誠恩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386建號之土地暨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