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李文弘
上列聲請人李文弘因與相對人成鴻車業有限公司即成鴻水產興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文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正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