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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緁翊即洪子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