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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許創博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許創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