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蘇瑞興、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452地號,同段1024建號
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承上,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提出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