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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吳曾秀梅
卓岳榮
上列聲請人吳曾秀梅等人因與相對人何守梅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於數人共有抵押權時,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請提出本件「全體抵押權人」共同具狀聲請拍賣之書面證明、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