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元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藝璟
上列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冠中(即陳錫煒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居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原所有權人:陳錫煒、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錫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補正相對人陳宥霖(即陳錫煒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