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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林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全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洪全成所有之二林鎮儒雅段179之2地號、179之16地號土地,惟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與所附之土地登記謄本不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本件聲請拍賣之地號及權利範圍為何?㈢確認本件抵押債權金額為何?目前尚欠餘額?㈣、承上,請提出完整正確之聲請狀。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惟聲請人除繳納聲請費外,其餘均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應備齊文件後,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