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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相 對 人 黄淑娟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黄淑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黄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