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OO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芳苑鄉芳林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關係人楊彩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