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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陳美月

關  係  人  陳政賢


            陳文翔即楊彩芸之繼承人



            陳日勇即楊彩芸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號

            陳月界即楊彩芸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楊彩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伊與關係人陳政賢向聲請人債權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畢,嗣關係人邀同被繼承人楊彩芸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50萬元。詎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35萬0,9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贈與登記與相對人陳美月,抵押權不受影響,且被繼承人楊彩芸死亡後,相對人與關係人陳文翔、陳日勇、陳月界為楊彩芸之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借據、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經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抵押權仍不受影響,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林

0000-0000



85.0
全部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20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鐵筋加強磚造、商業用
一層:41.00;二層:56.39;騎樓:14.35;總面積:111.74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