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沛瑜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同段418建號之土地暨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心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約定之清償期為何?並釋明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