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翊宸律師(即許君翎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同段5730建號之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請提出抵押債務人許君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