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廖蔡春菊
上抗告人因與聲請人李彥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500元。(依照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抗告費提高為新臺幣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