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君儒
上列聲請人陳君儒因與相對人陳君翰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君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二、確認本件聲請拍賣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為何?(1/3?或1/6?)
三、提出被繼承人陳君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並查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提出與抵押權登記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所載之金額、發票日,與抵押權登記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