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江明財
上列聲請人江明財因與相對人蕭曜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江明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相對人蕭曜宗之釋明文件。0○○○○○○○○○○○○○○○○,原讓與通知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